2021-03-15 11:22:10
以電價補助確權及相關金融配套政策 促可再生動力電力工作健康有序展開
近來,國家展開革新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動力局聯合發布《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撐力度 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工作健康有序展開的通知(發改工作〔2021〕266號)》文件(點擊鏈接閱讀文件全文),并于3月12日官網公布,明晰在商場化、法制化、銀企自主洽談等原則下,金融機構對政策合規的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地點企業發放電價補助確權告貸,并擬定了相應的配套辦法予以推進。
在“3060雙碳”戰略政策下,這一政策對處理被欠補可再生動力企業現金流、緩解補助拖欠帶來的影響、減輕企業背負等可實在發揮作用,五部分聯合出臺政策顯示了注重度和執行的決計,使相關企業在景色等可再生動力全面平價階段輕裝上陣,理性投入新項目開發和建設,堅持公平杰出的商場環境,促進可再生動力健康有序展開。
政策政策和基礎
文件以促進工作良性展開為導向,旨在緩解補助拖欠痛點問題。
在電價等政策的有力推進下, “十三五”期間我國可再生動力電力蓬勃展開,“十三五”末景色生物質等非水可再生動力累計裝機為“十二五”末的3.1倍,發電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從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5%,為動力供應清潔轉型做出了貢獻,為結束“3060雙碳”政策打下了堅實基礎。在產業迅速展開的一同,電價補助資金需求也迅速增長,加之可再生動力電價附加規范自2016年以來未再調整,電價補助拖欠對企業的繼續展開帶來程度不同的影響。據測算,現在當年征收的附加資金為當年電價補助需求資金一半左右。
依照現有政策,除優先發放補助項目外,其他項目實施補助資金的等比例兌付,部分項目或企業在獲得電網付出的電價以及等比例兌付補助資金情況下,能夠結束盈利,但還有一些項目現金流嚴重,部分項目賠本,尤其是少部分企業存量有補助項目總裝機規劃大,補助拖欠影響大。政策的目的即為實在處理這些項目和企業近期面對的上述問題。
2020年出臺的系列政策,為補助確權告貸供給了實施基礎。2020年,財政部、國家展開革新委、國家動力局等聯合出臺了一系列觸及可再生動力電價補助的有關政策,首要有財建〔2020〕[2020]4號、5號、426號文件,以及財辦建〔2020〕6號、70號文件等。將國家審閱可再生動力項目電價補助資格的目錄制,改為由電網企業發布合規項目清單制,確保了契合政策規則的項目獲得補助資格,增加了清單項目發布頻次,項目并網發電到進清單時間大為縮短(如國網在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共發布了14批清單),進清單的項目具有了獲得補助確權告貸的基本資格。對景色生物質分項目類別、分資源區規則合理運用小時數、補助年限、全容量并網承認辦法,明晰了各個項目的收益邊界條件,可再生動力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據此測算實踐現金流、預期現金流、應收未收財政補助資金量,然后進行既有告貸調整或補助確權告貸安排。
原則和操作辦法
遵照商業化、商場化、法制化、自愿和自主洽談等原則。
既有告貸調整或補助確權告貸均在這些原則之下進行。根據文件,關于既有告貸,是在銀企兩邊自主洽談的基礎上,進行告貸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進展、期限等。關于補助確權告貸,首先由相關可再生動力企業自行承認是否請求,銀行根據與企業溝通情況和風險評價自行承認是否發放確權告貸,之后銀企兩邊自主洽談告貸金額(上限為企業應收未收的財政補助資金)、年限、利率等。鼓勵企業優先與既有開戶銀行溝通協作,但仍以自愿原則,不限于既有銀行。
建立補助確權告貸的封閉還貸原則。
企業在告貸行定點開設補助確權專用賬戶,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向專用賬戶撥付,不經過企業周轉,提升效率,下降風險,也有利于企業獲得更好的補助確權告貸條件。
側重金融機構全局和職責意識。
雖然以自愿和自主洽談為原則,文件也專門側重了金融機構要增強職責意識,幫助企業處理問題,有用化解金融安全風險。等比例撥付的原則之下,近期除了優先撥付補助的項目外,大多數項目拖欠部分補助資金將是普遍性的,但隨著新增景色項目全面平價、存量補助項目到達全部合理運用小時數或補助年限后逐步退出等,企業能夠逐步獲得欠補資金,因而欠補資金的金額是承認的,資金來源是有確保的,獲得資金的時間是可預期的,金融機構在進行風險評價和承認告貸條件時,可充分考慮這些要素,予以合理支撐。
配套政策和辦法
核發綠色電力證書,下降企業利息本錢。
補助確權告貸利息由可再生動力企業自行承擔,為下降利息本錢和企業背負,將研討向相關企業核發相應規劃的綠色電力證書,企業可通過綠證生意獲得收益,收益大于利息支出部分,作為合理收益留存企業。我國可再生動力電力綠證自愿認購和生意原則是2017年7月初步實施的,其定位是綠證收益全部替代電價補助收益,造成綠證價格高,生意量低。
2019年5月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確保機制初步實施,認購綠證成為承擔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職責的商場主體結束消納量的兩種補償途徑之一,國家政策也明晰了2019-2020年的平價示范項目和電價補助到期后的項目可通過出售綠證獲得收益、啟動配額制下的綠證生意等,加之本次文件提出的對補助確權告貸項目核發綠證以恰當補償利息本錢,都要求自愿綠證原則要轉變為滿足自愿和強制商場要求并與相關政策配套的機制,其認購、生意和運用機制需從速做出系統性的規劃和調整,以習慣新形勢要求,更好地發揮促進可再生動力展開的作用,逐步表現可再生動力作為綠色電力的減碳、環境價值。
足額征收可再生動力電價附加,提高補助資金兌付比例。
2016-2019年可再生動力電價附加征收情況較好,應繳未繳資金比例全體低于七分之一,首要是自備電廠。201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可再生動力電價附加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進行了調整,由本來的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擔任征收,劃轉至稅務部分征收,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也由稅務部分擔任征繳入庫。有用執行這一辦法,加上全社會用電量上升等要素,將繼續增加可再生動力電價補助資金總額,提高補助兌付比例,與金融等政策構成合力,有序有用處理存量項目電價補助問題。